发布者:admin 日期:2019-04-03 浏览量:40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o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o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1-3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o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轩源防火门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接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o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轩源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里可按单台确定。轩源防火门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